中国税务 2010年 第4期 卷首语

落实总局公告精神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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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告了纳税人依法享有的14项权利和负有的10项义务,立刻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受到广泛好评。

向社会公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国税收发展史上尚属首次,是推动税收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进纳税服务、优化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举彰显了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对基本要素,两者互为条件、互相促进,具有一致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税收征纳双方都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都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向社会公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鲜明地体现了纳税人不仅是依法纳税的义务主体,也是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对象。税务机关在依法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的同时,也要尊重纳税人的平等主体地位,注意保护纳税人各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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