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4期 特别策划

纳税人权利保护: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宋兴义 上一篇 下一篇

纳税服务从未像今天这样得到全国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作为纳税服务重要内容之一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也随之成为焦点。200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标志着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进入新的阶段。本文撷取4个国家和地区税务机构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的特色做法,介绍给大家,希冀能启发思路、拓展视界,加快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进程。

一、美国:纳税人保护服务组织

美国是倡导“服务”理念进入公共机构的重要推动力量,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有许多值得称道的做法,广为人知的是1988年制定的《纳税人权利法案》。实际上,在美国有一个机构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即纳税人保护服务组织,总部是全国纳税人保护协会。这个组织的机构虽设在国内收入局,但保持完全独立,整个组织由总部统一领导,总部直接对国会负责。纳税人保护服务组织的前身是美国国内收入局1979年设立的“纳税人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在1996年取代纳税人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纳税人保护办公室。1998年《国内收入局重建和改革法案》把纳税人保护办公室更名为全国纳税人保护协会,并且要求每个州都建立当地的纳税人保护机构。同时,为保持组织的独立性,该法案规定,全国纳税人保护协会的工作人员在任职前两年或者任期结束后5年,不得是国内收入局的官员或者雇员;地方的纳税人保护机构必须拥有独立于当地国内收入局的电话、传真、电讯设备和邮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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