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11期 特别策划

个税百年拾遗

作者: 刘佐 上一篇 下一篇

100年来,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历经晚清、民国和新中国3个历史时期,走过了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30周年之际,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撷取一个世纪来关于个人所得税有意思、有意义的故事、趣闻、历史事件与读者分享。

短命的清末所得税

1908年(光绪34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其中规定:“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1910年(宣统2年)10月清政府成立资政院以后,度支部曾经起草《所得税章程》并提交资政院审议,该章程是我迄今所见的中国最早的所得税文献,全文共30条,其中规定:凡有住所和1年以上的居所于各行省(当时中国设有22个行省——刘佐注)内应有纳税义务者,都必须照章缴纳所得税。凡无住所居于各行省内,如果在各行省内开有分行、支店,购置产业,有职业者,也可以就其所得范围以内征收所得税。征税项目和税率分为3类:公司的所得,国家债票和公司债票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计税;俸廉公费、各局所薪水、各学堂薪水、从事于行政衙门者的收入、从事于公共机关者的收入,按照8级全额累进税率计税:收入500元以上者适用1.0%的最低 税率,收入5万元以上者适用6.0%的最高税率;其他所得,税率同第二类。第二、三类所得不满500元者免税。军营的官弁、兵丁从军队取得的俸饷赏犒,孤嫠的恤款,旅费、学费和养赡费、家用帮贴费,偶然悻得,在中国各行省以外的所得,已经纳税公司所分的利息,可以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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