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1年 第6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浅议我国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的相关问题

作者: 杨峰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行使代位权。由于我国在立法时没有探究税收代位权与民事一般代位权的区别,而是进行简单化处理,完全适用民事代位权的相关规定,因此,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遇到诉讼管辖权、当事人地位、举证责任、申请保全财产担保等方面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应对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除参照适用《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对较为特殊的诉讼管辖、举证责任、财产保全等在《税收征管法》中专门作出规定。

关键词:税收代位权,民事诉讼,管辖权,举证责任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行使代位权。由于我国在立法时没有探究税收代位权与民事一般代位权的区别,而是进行简单化处理,完全适用民事代位权的相关规定,因此,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遇到诉讼管辖权、当事人地位、举证责任、申请保全财产担保等方面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应对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除参照适用《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对较为特殊的诉讼管辖、举证责任、财产保全等在《税收征管法》中专门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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