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1年 第6期 论文摘萃

加强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管理的思考

作者: 张士民 孙涛 赵海霞 单位:山东省东阿县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四类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在笔者对所辖纳税人2009年以来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后发现,个别纳税人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政策实施中想方设法打“擦边球”,将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变换花样进行抵扣,造成税收收入流失。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混淆项目,将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与奖励等购进项目作为固定资产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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