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1年 第11期 税制改革

我国小汽车消费税政策存在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作者: 高阳 王丽君 单位:中国税务杂志社,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我国小汽车消费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小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消费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目,由生产厂家缴纳,属于价内税。我国小汽车消费税在2006年和2008年两次节能减排导向的改革之后,以调控消费结构为目标的税制设计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仍存在以下两个层面的问题:

(一)对小汽车征收的消费税与车辆购置税存在重叠

从税种设计本身来看,我国现行的车辆购置税具有消费税的性质。消费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国开征的消费税是狭义上的消费税,即在转让或交易环节以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1)车辆购置税则是以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行为为课税对象、在购置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按照消费税的定义,我国的车辆购置税是一种标准的消费税,甚至我国车辆购置税比小汽车消费税更加符合消费税的定义。从课税环节来看,车辆购置税设置在消费环节,而小汽车消费税设置在生产环节;从价格是否含税来看,车辆购置税属于价外税,而小汽车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从纳税人来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消费者,而小汽车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小汽车生产企业。因此,我国的车辆购置税不仅具有消费税的性质,而且从特征看是比我国小汽车消费税更为标准的消费税。这样,就存在了一个税种重叠问题:我国在小汽车生产与消费环节课征了两道消费税性质的税。综观世界各国的机动车辆税制,一般只在购置环节征收一道消费税或完全免税(如英国),像我国这样,于小汽车消费税后再课征一道消费税性质的车辆购置税的“重叠设计”,在世界上几乎没有。从税制设计来看,对购置车辆征收两道性质相同的税属于重复课税,也存在诸多负面效应,如车辆购置税税率单一且高,部分抵消了消费税差别税率的节能减排政策效果;两税叠加后的消费税税负较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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