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1年 第11期
工作探索
促进改善民生的税收政策建议
上一篇 下一篇一、进一步加大税收支持“三农”的力度,为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有力支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进农村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在当前形势下,保持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对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具有更为重大的意义。”改善民生、拉动消费的重点难点都在农村;只有农民富国家才富,农村稳国家才稳。税收应围绕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积极扶持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初加工,提供农业技术、信息、仓储、培训等服务收入,应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合作社成员取得的股息、红利、盈利返还应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农民购买农用生产资料,其中农机可由国家凭农民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退税给农民或财政直补;对化肥、农药,因面广量小,退税手续繁锁,仍可继续实行免税,但应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管,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三是农民在本土发展观光农业、旅游农业取得的服务性收入应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四是新农村建设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支出应允许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