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1年 第11期 论文摘萃

税务机关行使“三权”的难点

作者: 史云飞 刘文元 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如何行使《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各项权力,把欠税盘活成现实税收,一直是依法治税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追缴欠税应优先考虑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措施,在无法或难以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则要考虑行使税收代位权、撤销权、优先权(以下简称“三权”)。“三权”既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也是税务机关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应尽的义务。在税务机关行使“三权”的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诉讼成本较高

一是代位权诉讼管辖权的问题。《合同法司法解释》(法释[1999]19号)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即税务机关如果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由于被告是次债务人,因此应向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行为面向的是广大纳税人,而这些纳税人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也可能遍及全国。如果让税务机关到这些纳税人的债务人所在地起诉,势必增加税收成本,影响行政效率。二是诉讼费用先行垫付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在税收代位权、撤销权诉讼中,作为原告的税务机关,必须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这样就造成了诉讼费用占用行政经费资源的问题。三是税务机关要承担败诉风险。税务机关一旦败诉不仅不能追回欠税,还得负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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