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1年 第3期 业务指南

2010年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盘点

作者: 王文清 柳梅 滕晓勇 上一篇 下一篇

政策扶持篇

为契合我国外贸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鼓励国内企业自主创新,调整产业结构,消除世界金融危机余波,拉动国内经济增长,2010年我国适时出台了系列出口退(免)税扶持政策。

1.融资租赁船舶出口进行退(免)税试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52号)规定,天津市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免)税试点。退税方法有两种,一是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按照租赁合同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在每季度终了的15日内分批进行退税;二是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对实行租赁船舶所有权真正发生转移的企业,在过户手续办理完结之日起90日内凭有关资料一次性申报退税。如果在租借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