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1年 第7期 业务指南

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一)

作者: 何道成 涂珍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刊邀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人士从公告的制定原则和背景出发,对其进行全面解析。因篇幅所限,本刊将分两期刊登,敬请读者关注!

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对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由于该文件是一个实体性文件,只解决了主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标准、条件问题,没有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程序、证据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因此,在损失具体认定过程中,税企双方经常出现争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情况,结合当前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又对88号文进行了修订、完善,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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