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1年 第10期 征纳互动

扬中地税重推“一次性告知“

作者: 高飞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笔者应邀列席了江苏省扬中市地税局组织的关于“一次性告知”工作推进会议。作为一名基层人大的工作人员,我对一次性告知制度并不陌生。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许可法》施行伊始,很多行政机关相继出台一次性告知制度。此次,扬中市地税局再次强调一次性告知是否有“冷饭热炒”之嫌?它有哪些独到之处?

人人都是12366

“人人都是12366”的关键在“人人”二字。从实际情况看,要让每一个办税人员了解所有涉税业务的每一个细节并不现实,而仅仅向纳税人提供法律条文式的书面告知,很可能使一次性告知停留在表面,服务隔靴搔痒,不能切中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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