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2年 第1期 税法理论与实各

社会保险税法与《社会保险法》的衔接(*)

作者: 邢会强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我国社会保险的“费改税”,在立法层级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社会保险税法”,而不能再像以前税法制定时的通常做法那样由国务院制定“社会保险税暂行条例”。我国制定“社会保险税法”的同时,《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文以及我国现有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也应同时予以修订。鉴于社会保险税的特殊性,相关的税法理论也应予以拓展,如传统的税收法定原则应发展为“税收动态法定原则”,应变通税收的无偿性特征。

关键词: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税法,税收动态法定原则


我国社会保险的“费改税”,在立法层级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社会保险税法”,而不能再像以前税法制定时的通常做法那样由国务院制定“社会保险税暂行条例”。我国制定“社会保险税法”的同时,《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文以及我国现有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也应同时予以修订。鉴于社会保险税的特殊性,相关的税法理论也应予以拓展,如传统的税收法定原则应发展为“税收动态法定原则”,应变通税收的无偿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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