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2年 第1期 税收征管

关于加强嵌入式软件产品税收征管的若干思考

作者: 潘秋佳 上一篇 下一篇

软件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对此国务院颁发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明确对软件产业给予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项政策的实施推动了我国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是随着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产品的形态也呈现出多样化态势,嵌入式软件的出现对原有的税收政策提出了挑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下发文件,先是不允许嵌入式软件享受优惠政策,(1)但时过一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又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虽然这一规定与国家整体宏观政策是一致的,但为税务机关在征管中提出了难题及预留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到底怎样执行成为业界的焦点,本文试图从会计理论及征管操作上进行梳理并力求公平公正执行此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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