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2年 第2期 工作探索

浅议“非货币性福利”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实务的协调

作者: 赖秋萍 上一篇 下一篇

一、会计实务与税收征管实务的认识分歧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中明确了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薪酬范围。据调查,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和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人员、税收稽查人员,对于发放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在收入确认和纳税申报上存在认识分歧,企业财务人员坚持将发放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如将自产产品发放职工抵职工薪金)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成本+流转税税费)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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