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2年 第8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中外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引入仲裁程序之论析(*)

作者: 张美红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中外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是一种传统的相互协商争议解决机制,这一机制存在许多局限性。引入仲裁程序可以克服该机制的局限性,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我国在引入仲裁程序时,应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新《税收协定范本》的相关规定及其他国家改进或完善双边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方法,并结合我国国情,将仲裁程序设计成强制性的、附属于相互协商程序的程序,在赋予中外缔约国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对争议解决过程的主导权的同时,也要赋予纳税人一定程度的仲裁程序参与权,及决定仲裁裁决约束力的权利,这样的设计能实现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权益之间的适当平衡。

关键词: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相互协商程序,仲裁


中外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是一种传统的相互协商争议解决机制,这一机制存在许多局限性。引入仲裁程序可以克服该机制的局限性,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我国在引入仲裁程序时,应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新《税收协定范本》的相关规定及其他国家改进或完善双边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方法,并结合我国国情,将仲裁程序设计成强制性的、附属于相互协商程序的程序,在赋予中外缔约国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对争议解决过程的主导权的同时,也要赋予纳税人一定程度的仲裁程序参与权,及决定仲裁裁决约束力的权利,这样的设计能实现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权益之间的适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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