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2年 第10期 本刊特稿

矿产资源税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

作者: 马国强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矿产资源税不是税,也不是资源租金,而是资源补偿金。矿产资源税的职能不应包括矿产资源实物补偿与环境保护,而应包括矿产资源价值补偿与有效开采。矿产资源税的税基不应是单纯的矿产品数量、矿产品价值或矿产品数量与价值的混合形式,而应是反映矿产品价值变化与矿产资源开采率变化的计税销售收入。矿产资源税的税率不应实行单一税率,而应对不同矿种、同一矿种的不同矿区与同一矿区的不同开采阶段实行不同的税率,矿产资源税的税率水平不应过低,而应与矿产资源的价值相适应。

关键词:资源税,资源补偿费,资源税费


矿产资源税不是税,也不是资源租金,而是资源补偿金。矿产资源税的职能不应包括矿产资源实物补偿与环境保护,而应包括矿产资源价值补偿与有效开采。矿产资源税的税基不应是单纯的矿产品数量、矿产品价值或矿产品数量与价值的混合形式,而应是反映矿产品价值变化与矿产资源开采率变化的计税销售收入。矿产资源税的税率不应实行单一税率,而应对不同矿种、同一矿种的不同矿区与同一矿区的不同开采阶段实行不同的税率,矿产资源税的税率水平不应过低,而应与矿产资源的价值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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