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2年 第11期 工作探索

非货物贸易付汇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作者: 朱志刚 夏如明 上一篇 下一篇

一、非货物贸易付汇项目税收征管现状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等非货物贸易付汇是指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或个人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大趋势下,随着我国与境外的非货物贸易快速发展,对应的对外支付涉税业务显著增多。由于对外支付行为具有分散性、流动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征,基层税务机关在加强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等方面,面临一些困惑和有待解决的难题。

江苏省昆山市外向型经济比较发达,近年来,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等非货物贸易呈明显上升趋势。昆山地税部门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别开出征税的税务证明836份、1156份、1339份,平均增幅27%;分别征收税款5719万元、7646万元、1.34亿元,平均增幅达到50.4%。征税涉及的项目主要有:服务费、咨询费、佣金、特许权使用费等。3年出具的免税、不予征税的税务证明分别为860份、598份、630份,(1)其中2009年不予征税的税务证明较多,主要是由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文件出台后,涉及与以前年度衔接的一些合同仍享受免税或不予征税的政策。其余基本每年数据相当,其中主要的涉税项目有税后利润分配汇出,专有技术转让经备案享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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