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2年 第1期 时政纵览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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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

实施细则对资源税的税目、税率、销售额的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明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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