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2年 第1期 业务指南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分析

作者: 谢素英 上一篇 下一篇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来的资产损失自行申报和审批制改为申报制,简化了办税手续,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但同时也引发了税收风险的转移,对征纳双方和涉税中介机构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关注的风险点

1.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办法》扩大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不再强调资产损失与取得收入相关,但要与经营管理相关,明确了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无形资产损失,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形成的债权损失、企业被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损失,以及《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都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同时《办法》第五条强调,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应该注意,未经申报自行扣除资产损失是一个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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