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2年 第2期 法治视界

“第三方”助力非居民税源管理

作者: 何素娟 曾翊 农春燕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国家税务局开展2010年度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法检查,通过外汇管理局百色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市外管局”)获取辖区企业对外支付信息。税务人员发现a企业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与位于香港的c企业发生了5笔对外支付款项行为,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款54万余元,但除第一笔采用10%税率外,其余4笔均以7%税率计算并代扣代缴。经过进一步核实,税务人员发现c企业从未向税务机关提交过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资料,也从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存在疑点。

税务人员决定利用“第三方”——市外管局的帮助,就a企业对外支付的真实原因进行调查。他们获取了a企业的《外债登记证》及附列资料,查明以下涉税信息:c企业是a企业的境外股东,2008年4月a企业与c企业签署了金额为6400万元人民币的股东贷款协议,期限两年,贷款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据此税务人员初步判定:该企业已经发生的5笔对外支付款项,实质上为境外股东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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