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2年 第3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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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使用过的设备应如何缴税?

钟税官: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公司将使用过的一批机器设备作为实物投资出口到国外。这批设备中有部分设备购买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在出口设备时如何缴纳增值税?

某财务人员

某财务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规定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同时通知第十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申报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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