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2年 第6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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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能否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大型专业机械制造企业,具备运输资质。最近公司向外地客户售出一批生产设备,与客户就销售产品和运输签订了两份合同,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请问我公司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某财务人员

某财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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