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2年 第7期 业务指南

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

陈涛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或个人合理节税的有效手段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由于税收筹划的研究主体多为税务中介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财税人员,有些节税手段严重违背了税法精神,构成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其后果可能导致纳税人多缴滞纳金和罚款,甚至背负刑事责任。因此,笔者根据工作实际,谈谈当前税收筹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作为参考。

一、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虚设境外企业的纳税人筹划

由于境内境外发生的涉税行为适用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很多纳税人利用这点,虚设境外子公司进行避税。例如,扬州某公司由境内一家民企与国外一家投资集团合资成立,该投资集团通过其香港子公司持有扬州某公司49%股权。2009年初,境外控制方某投资集团通过整体转让香港子公司来达到间接转让扬州公司股权的目的。此投资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的购买方、交易均发生在境外,在中国不负有纳税义务。针对这一情况,当地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主动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政策规范建议,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了一定条件下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境外投资方向中国税务当局提交资料的义务,对于间接转让行为,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初步判断香港子公司属于“无雇员、无其他资产和负债、无其他投资、无其他经营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2010年5月18日,1.73亿元最大单笔间接转让股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在江苏省江都市入库。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