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2年 第9期 政策解读

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规定差异处理问题分析

辛连珠 上一篇 下一篇

编者按:2012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本刊特别约请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辛连珠教授对15号公告进行系列解读,本文为系列解读之二,敬请关注。

15号公告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这一条款,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纳税人在确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时,至少可以遵循以下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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