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4年 第8期 国际税收

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法律性质及其立法建构*

作者: 王宗涛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是我国税收立法的重大创新。一般反避税条款是弥补特殊反避税条款涵盖性不足的手段,但它仅仅是反避税的宣示性条款,而不是税法漏洞补充条款,不具有授权性质。即便如此,无论从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宣示性价值,还是从其具有的法适用功能,或是从丰富我国反避税手段,甚至是简化税制等角度考量,我国立法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都有其必要性。当前,我国应明晰一般反避税条款的立法模式和思路,设立一个具有完整立法框架和要素的一般反避税条款。

关键词:反避税,一般反避税条款,宣示性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是我国税收立法的重大创新。一般反避税条款是弥补特殊反避税条款涵盖性不足的手段,但它仅仅是反避税的宣示性条款,而不是税法漏洞补充条款,不具有授权性质。即便如此,无论从一般反避税条款的宣示性价值,还是从其具有的法适用功能,或是从丰富我国反避税手段,甚至是简化税制等角度考量,我国立法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都有其必要性。当前,我国应明晰一般反避税条款的立法模式和思路,设立一个具有完整立法框架和要素的一般反避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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