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4年 第11期 本刊特稿

论预算公开的制度性突破与实现路径*

作者: 刘剑文 侯卓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预算法常有“财政宪法”之美誉,究其原因在于,预算法是管理政府之法,而非政府之工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我国《预算法》,其深远意义已完全超出了文本修订之意。本文认为预算公开的根本功能是维护纳税人权益,这是制度设计的法益起点;同时能间接地制约与规范行政机关的财政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督促立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其预算职权。深层次看,预算公开的功能意义在于,强化纳税人的参与,优化国家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预算公开的制度设计,应当同时包括预算文本意义和过程意义的公开,公开对象既包括普通纳税人,也包括作为其受托人的人大代表。同时,本文指出,现阶段应继续在破解预算公开的制度性障碍、拓深公开的力度、堵住新法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和补足规范缺失等四个方面,下足功夫,使预算公开进程能超越静态文本,不断深化。

关键词:预算公开预算法财政宪法,治理结构,纳税人权利保护


预算法常有“财政宪法”之美誉,究其原因在于,预算法是管理政府之法,而非政府之工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我国《预算法》,其深远意义已完全超出了文本修订之意。本文认为预算公开的根本功能是维护纳税人权益,这是制度设计的法益起点;同时能间接地制约与规范行政机关的财政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督促立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其预算职权。深层次看,预算公开的功能意义在于,强化纳税人的参与,优化国家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预算公开的制度设计,应当同时包括预算文本意义和过程意义的公开,公开对象既包括普通纳税人,也包括作为其受托人的人大代表。同时,本文指出,现阶段应继续在破解预算公开的制度性障碍、拓深公开的力度、堵住新法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和补足规范缺失等四个方面,下足功夫,使预算公开进程能超越静态文本,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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