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4年 第12期 税法理论与实务

论增值税抵扣权的产生*

作者: 翁武耀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抵扣权是增值税纳税人的一项核心权利。我国未来的增值税立法需要引入“抵扣权”的概念,并对抵扣权何时产生进行规定,以填补现有规则上的空白。根据增值税中性原则和立即抵扣的要求,抵扣权应当在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具有“可征收性”时,即在该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刻产生,以最大限度兼顾作为经营者的卖方、买方和政府三方的利益。抵扣权产生规则的引入不会对现有的增值税征管秩序造成冲击,相反,抵扣权概念确立后,增值税可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国库利益维护和纳税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增值税,抵扣权,中性原则,现金,收付制


抵扣权是增值税纳税人的一项核心权利。我国未来的增值税立法需要引入“抵扣权”的概念,并对抵扣权何时产生进行规定,以填补现有规则上的空白。根据增值税中性原则和立即抵扣的要求,抵扣权应当在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具有“可征收性”时,即在该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刻产生,以最大限度兼顾作为经营者的卖方、买方和政府三方的利益。抵扣权产生规则的引入不会对现有的增值税征管秩序造成冲击,相反,抵扣权概念确立后,增值税可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国库利益维护和纳税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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