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1期 钟锐官信箱

以国债抵偿债务应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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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公司于2010年6月20日从发行者手中购买了一批3年期记账式国债,国债面值1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2.48%, 2013年6月20日到期一次付息。因资金紧张,2012年2月1日,我公司将这100万元国债用于抵偿公司债务,请问以国债抵偿债务应如何确认转让收入并缴纳有关企业所得税?

某公司会计

a某公司会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国债投资转让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企业不论是从发行者手中购买的国债,还是从非发行者手中购买的国债,只要发生对外转让,就应该及时确认国债投资转让应税收入的实现,其中:在到期前转让的,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应税收入的实现;到期日不转让或者不兑现的,在到期日确认应税收入的实现,以后再转让时,再在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移交时,确认转让应税收入的实现。国债转让收益(损失)的计算方法为,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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