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2期 钟信官信箱

我公司如何确定租赁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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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钟税官:

我公司于2011年6月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房产出租给该公司。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从2011年6月~2013年6月,每年租金为50万元,一年一付(第一年租金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时间即2011年6月)。由于种种原因,我公司至今未收到该公司支付的第一年租金。请问,我公司是否因为签订了租赁合同,就发生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如果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如何确定这项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张会计|a张会计:

营业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要依据纳税人是否发生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行为来判断。根据来信所述,如果你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房产并未实际交付该公司使用,则租赁业务并未发生,不需缴纳有关营业税。如果你公司签订合同后,房产也交付给该公司使用,只是由于其他原因未及时收到租金,则此项租赁业务已经发生,你公司应承担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你公司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取得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即租赁合同中明确的每一期应收租赁费的当天。

钟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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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温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