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3期 钟税管信箱

受托支付的拆迁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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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民营建筑公司,去年受托拆迁一块土地。根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委托方一次性支付给我公司劳务费,其中包含支付给原土地使用人的拆迁费,也即由我公司代为支付原土地使用人的拆迁费。请问我公司代为支付的拆迁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否要计入我公司的收入并缴纳有关税费?

某建筑公司财务人员|a某建筑公司财务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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