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3期 纳税小提示

家庭消费不可作为企业支出

作者: 以上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杨凯 夏 志胜 张映珍 陆晓红 张帆提供 上一篇 下一篇

风险点一点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因其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成为一些投资者的首选,但这类企业往往存在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等问题,易引发税收风险。在经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时,投资者应亲力亲为,对税法应了解得更多一些。

案例说一说

辛苦打工几年后,小翁夫妇有了些积蓄,萌生了自己开店当老板的念头。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他们将企业性质选择为个人独资。在家里一直都是老婆管钱,老公打拼。开了公司后,老婆顺理成章地当起了财务大臣,负责每月申报缴税。在汇算清缴中,公司被税务部门责令进行税务调整。小翁夫妇对了几天的账目,都没发现问题,疑虑之下找税收管理员咨询。原来小翁老婆在记账时,把自家的私车费用、旅游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等开支同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作了费用扣除。根据税法规定,账目划分不清,无法有效证明家庭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时,该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小翁夫妇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这家庭生活费用,如果处理不当就会落得“虚增成本”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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