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4期
业务指南
债务重组特殊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上一篇 下一篇债务重组往往会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债务重组日的判断直接影响到债务重组收益归属的会计期间。实务中,一些复杂的债务重组,例如破产重组债务重组收益日的判断和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债务重组,需要结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时点
2006年8月,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引入的破产债务重整制度专门辟出一章分3节共计25个法条对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随着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施行,st类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情况逐渐增多。根据新破产法,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新破产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新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依据债权分类,债权人会议分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进行表决。在实际工作中,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通常会由于全额偿付而通过重整计划,但普通债权组(债权人通常为商业银行,占总债权比例较高)时常会由于最终偿付比例过低(通常为10%~20%,最低为2%)而无法通过重整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