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4期 法治视界

违约金是否应缴税

作者: 殷嘉娴 上一篇 下一篇

在企业经济交易中经常发生因合同纠纷或延期支付款项而发生违约金的情况,产生的违约金既可能由卖方向买方收取,又可能反向收取;既存在于货物销售环节,又存在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环节。在日常征管中,财务人员在纳税申报时容易遗忘,甚至对不同类型的违约金是否需要征税存在疑惑,而一旦被稽查查处,又让企业处在被处罚的尴尬境地。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笔者通过案例分析阐述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一、 案例

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

案例一,某工业企业与客户a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客户a因故不再执行合同,该工业企业收取违约金30万元。此时,该工业企业会计对收取的这30万元违约金是否需要给对方开具发票心存疑惑,故向税务机关咨询,得到的答复是:由于客户a因故不再执行合同导致违约,客户a向该企业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并未提供相关的应税劳务,不涉及流转税及附加,因此该工业企业在获得违约金后只需将其并入其收入总额计算缴纳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不需要开具相关的发票给客户a,只需自制相关的凭证进行入账处理。客户a也只需凭该工业企业提供的凭证及相关的合同作为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另外,税务人员还提醒该会计:如果该工业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则客户a应按“其他所得”的税目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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