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5期 财税观察

进一步完善新能源产业的财税政策

张洪刚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国际能源局势的动荡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发展新能源产业成为国家经济发展和战略选择的必然趋势。但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决定了政府必须发挥其职能对新能源产业进行适当干预。财税政策是各国应用较多的经济政策之一。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支持发展新能源的财税政策体系,未来应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有关财税政策,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多元化全面发展。

一、目前我国新能源产业的财税政策

(一)财政政策

1.财政预算投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通过产业鼓励和引导等方式投资新能源产业。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包括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秸秆能源化利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再生节能建筑材料制造等。2013年9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明确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2.财政补贴。2006年1月,发改委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2009年3月,财政部、住建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指出中央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予以补助,以部分弥补光电应用的初始投入。同时,财政部颁布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补助的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峰瓦。2009年7月,《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办法重点支持光伏发电站项目的发展,对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给予50%、独立发电系统给予70%的补贴。

2010年5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和合肥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

2012年3月,财政部颁布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

2013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2013年9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改委印发了《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明确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

3.设立专项资金。我国在2006年开始探索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2006年5月,财政部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以下重点项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勘测、评价和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设备的本地化。2011年12月,财政部、发改委和能源局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将原有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和电价附加收入合并,并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4.提供财政贴息贷款。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将以200亿元人民币的贷款贴息解决制约产业升级的核心技术难题,包括风电机组关键零部件、核电关键设备及组件的制造等。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我国法律法规鼓励为新能源企业提供财政贴息,但是在提供财政贴息贷款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却较少。

(二)税收政策

1.增值税。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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