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8期 钟税官信箱

安置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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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服装加工企业,为解决社区内残疾人就业问题,招用安置了部分残疾人并与其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出于特殊原因,这部分残疾人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每天工作半天。根据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可根据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请问我公司安置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可否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某服装加工企业 李会计|a李会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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