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9期 钟税官信箱

我公司提取的维简费应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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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钟税官:

我公司是一家大型矿山企业,2013年预提了350万元维简费,实际发生支出280万元,剩余70万元尚未使用。请问我公司提取的维简费应如何税前扣除?

某矿山企业|a某矿山企业:

2013年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对企业维简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公告公布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不再追溯调整,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2013年提取的维简费,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后仍有余额,可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应按照上述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煤矿企业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钟税官

(责任编辑:温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