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10期 财税观察

合伙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

作者: 魏志梅 陈世薇 上一篇 下一篇

改革开放后,我国合伙企业得到迅速发展,但合伙企业法直到1997年才正式出台。按照1997年《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即合伙人为自然人。而按照2007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合伙人”资格的宽松界定,加剧了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及征税模式的复杂性,为税收征管带来了困扰。对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应当如何征收,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核心。

从历史沿革看,2000年以前,我国一直将由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即以实体课税模式为主)。然后,对合伙人分到的企业税后利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双税种管理,造成了明显的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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