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4年 第12期 政策解读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系列解读(之四)

——如何遵从所得税源泉扣缴规定

作者: 付树林 赵春燕 上一篇 下一篇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消极投资所得(本文指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等所得)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机构在支付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方面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以及税收协定及其执行方面的相关规定。

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判定规则

非居民企业对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消极投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这也是作为所得支付人的境内机构发生所得税扣缴义务即成为扣缴义务人的前置条件。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有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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