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5年 第1期 财税法治

新《预算法》实施背景下的预算权配置*

作者: 黎江虹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新《预算法》实施后,人大和行政机关间的预算权力配置将从文本走向现实,冲突也会呈现更为具体而又直接的状态。笔者根据我国的现实,认为预算权配置应以“人大和行政机关共同控制,偏重人大主导”的模式。在预算编制、审批等各阶段应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在审批程序中设置分项审批程序,人大预算监督应加强问责制的构建。同时要加快人大内部的机构改革,特别是资讯信息机构的设立,为做实“预算人大”奠定基础。

关键词:预算法,预算权,行政机关,立法机关


新《预算法》实施后,人大和行政机关间的预算权力配置将从文本走向现实,冲突也会呈现更为具体而又直接的状态。笔者根据我国的现实,认为预算权配置应以“人大和行政机关共同控制,偏重人大主导”的模式。在预算编制、审批等各阶段应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在审批程序中设置分项审批程序,人大预算监督应加强问责制的构建。同时要加快人大内部的机构改革,特别是资讯信息机构的设立,为做实“预算人大”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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