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5年 第2期 案例分析

支付境外组织的会员费是不是特许权使用费?

作者: 刘鹏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案情介绍

a公司是中国内地一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某专用蓄电池产品的生产、销售,b组织是美国一专用蓄电池协会,主要从事该类蓄电池生产技术研发、技术服务。a公司为了解国际蓄电池技术知识,参与交流,申请加入b组织成为其会员。2013年4月a公司向b组织支付当年会员费2.5万美元;入会期间,b组织不派人到中国提供技术服务,a公司通过互联网访问b组织官方网站获取会员服务。a公司已按照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对支付的境外会员费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款。

2014年,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2013年度纳税情况开展评估。a公司向b组织支付的会员费引起了评估人员的注意。评估人员对a公司履行营业税扣缴义务的情形没有异议,但对于b组织向a公司提供会员服务的具体内容产生了疑问:b组织收取会员费向a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其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提供技术服务采取了何种方式?技术服务的收费是否具有特许权使用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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