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5年 第3期 财税法治

税收救济“双重前置”规则的法律经济学解读*

作者: 王霞 陈辉 上一篇 下一篇

内容提要:立法者制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纳税人的司法救济权,“双重前置”规则只是防止纳税人滥用救济权利而设置的平衡机制。然而,实践中“双重前置”规则却破坏了立法者的根本目的,“清税前置”规则的存在将一部分纳税人排除在救济程序的大门之外,“复议前置”规则更是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成为其行使权利的阻碍。因此,有必要取消税务救济的“双重前置”规则,同时加强复议机构的中立性,改革其经费来源制度,以保障纳税人的救济权利,实现立法者的根本目的。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救济,清税前置,复议前置法律经济学


立法者制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纳税人的司法救济权,“双重前置”规则只是防止纳税人滥用救济权利而设置的平衡机制。然而,实践中“双重前置”规则却破坏了立法者的根本目的,“清税前置”规则的存在将一部分纳税人排除在救济程序的大门之外,“复议前置”规则更是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成为其行使权利的阻碍。因此,有必要取消税务救济的“双重前置”规则,同时加强复议机构的中立性,改革其经费来源制度,以保障纳税人的救济权利,实现立法者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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