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5年 第10期 税制改革

基金纳税主体定位之我见

包屹沁 包屹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金及其纳税主体定位

通常,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集中民众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股权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实践中有各种不同的基金运作方式,比如基金采用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取得的收入有来源于投资对象的分红、也有转让价差收入,投资人的属性分为企业和个人,投资人在基金中的身份也具有多样性,包括股东、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等等。从本质上看,信托是基金运作的最主要机制,基金运作的法律关系以信托关系为基础,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将投资人和被投资对象连接在一起,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运用自己的投资专业知识为投资人获取收益,同时提取一定的管理费、保管费等必要的费用,其余绝大部分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给基金投资人。因此,投资人是基金的出资人,是收益的最终获得者,而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基金的运作者,基金就像一根导管,将全部或绝大部分的投资收益传递给了投资人,这就是业界常说的“导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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