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5年 第10期 案例分析

试析某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败诉案

袁森庚 周忠明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橡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22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周某某、张某某。2006年8月原告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证。2008年5月原告申请变更注册资本、营业期限,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2008年5月22日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原告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

2011年8月被告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对原告2008-201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1.2008-2010年原告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234683.77元;2.2009-2010年原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已代扣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253.06元;3. 2009-2010年原告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73412.15元;4.2006年12月原告将未分配利润中的500万元调整为资本公积金,2008年5月原告以资本公积金630万元(另130万元由债权转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转增注册资本的5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100万元。2012年9月3日原告补缴了2008-201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234683.77元及滞纳金131440.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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