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5年 第11期
研究探索
刍议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上一篇 下一篇目前,个人以股权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是资本市场较为普遍的做法,即被收购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以其名下的股权换取上市公司对应的股票,实现企业资产重组或企业借壳上市的目的。但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却仍存模糊地带。
股权投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现金收入;另一种是取得有限售期限的上市公司股票,同时,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规定股权交割后被收购公司在限售期限内的每年均有应完成的业绩指标,否则自然人股东获得的限售股就可能被回购,或需用现金进行补偿。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上述两种形式的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均为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但在股市暴跌之下,自然人股东的股票收益已缩水,少量的现金收入往往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稳定队伍、偿付欠账、持续投入的唯一依靠。在有限的现金收入前提下,若还要把尚未实现的股票收益也一并缴纳税款,势必影响创业、创新的动力。另外,现行税收政策在强调优先纳税的同时,并未明确对因合同履行过程中收益调减的情形可作退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