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5年 第2期 政策解读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作者: 尹磊 上一篇 下一篇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分期递延纳税的优惠,引起广泛关注。本文从政策背景、主要内容、税务处理、应用实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推广试点经验,释放政策红利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与直接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并取得货币形式的收入相比,非货币性投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的最大困难在于,虽然投资方发生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但是其所得的形式是被投资方的股权。股权作为企业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既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通,也不能作为缴纳税款的方式,而且短期内难以变现,使得投资方出现了有“应税所得”,但是缺“纳税能力”的现象。如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金额比较大,在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占用企业大量资金,给企业的日常经营带来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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