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5年 第3期 局长论坛

构建“四位一体”税务大监督体系的思考

作者: 陈煜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总经济师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务机关的组织体系中,巡视、督察内审、监察、稽查四个部门均具有监督职能,共同承担着具体又繁杂的内外部监督职责。如何实现对以上四个职能部门管理资源的有效利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因此,积极构建“四位一体”税务大监督体系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四位一体”税务大监督体系的架构解读

巡视、督察内审、监察和稽查部门是“四位一体”税务大监督体系中的“四位”。其中,巡视、督察内审、监察居于税务机关对内监督的重要位置,稽查担负着税务机关发挥对外监督作用的重要外在角色。巡视部门主要是对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作风、班子建设以及廉政勤政等方面进行重点巡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党组或上级反映,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督察内审部门的功能是组织对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税务系统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督察落实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监察部门主要是监督检查税务系统内部各级机关及其人员落实党纪、行政监察制度的情况,并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查处系统内违法违纪案件。稽查部门的功能是根据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督办或直接查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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