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5年 第3期
工作探索
强化货物运输业税源监管
上一篇 下一篇“营改增”试点实施以来,由于道路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运业”)固有的经济结构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纳税主体流动性强等特点,导致该行业的税源监管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盲区。对此,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将一小部分游走于税收日常管理“边缘”的货运业企业和个人及时纳入税源监管视野,有效防止税款流失。
税源监管难点剖析
第一,挂靠经营模式让纳税人的确定存在模糊界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挂靠是货运业比较常见的经营行为。然而,在税收管理实践中,“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件”是否成立,该如何把握存在着不确定因素。由此产生了两个隐患:一是运输企业将挂靠车辆发生的支出,如更新车辆、燃油消耗和保养维修等费用,作为本企业费用项目。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入账抵扣进项税额,并列支成本。对应的挂靠车辆需要开具发票时则以开票额申报销售收入,还可向挂靠车主额外收取“手续费”。二是挂靠车主作为非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被纳入增值税核定征收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时,不申报、不纳税;需要开具发票时,只需向运输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就可以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