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5年 第4期 案例分析

重组方案不同 税务处理也不同

作者: 高金平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1.甲公司的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张先生出资600万元,占公司60%股权;李先生出资400万元,占公司40%股权。

2.甲公司持有a公司80%股权,该80%股权估值为4500万元;持有b公司90%股权;持有c公司100%股权。

3.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的实收资本为8500万元,该公司100%股权估值为25500万元。

4.乙公司持有丙公司100%股权;持有丁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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