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5年 第4期
案例分析
重组方案不同 税务处理也不同
上一篇 下一篇一、基本案情
1.甲公司的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张先生出资600万元,占公司60%股权;李先生出资400万元,占公司40%股权。
2.甲公司持有a公司80%股权,该80%股权估值为4500万元;持有b公司90%股权;持有c公司100%股权。
3.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的实收资本为8500万元,该公司100%股权估值为25500万元。
4.乙公司持有丙公司100%股权;持有丁公司100%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