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5年 第5期 案例分析

框架协议非合同 纳税义务难判定

作者: 高金平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合作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名称为“玫瑰花园”。甲、乙公司分别于2010年3月13日、12月19日签订了《玫瑰花园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和《玫瑰花园房产分配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甲公司提供45.5亩土地,拥有“玫瑰花园”项目25%可售建筑面积的销售权,享有其售房所得并缴纳相关税费;乙公司负责出资建设,拥有75%可售建筑面积的销售权,享有其售房所得并缴纳相关税费。为了便于操作,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甲公司名称。乙公司同意以甲公司名义申报办理规划、勘察、设计、报建、消防等手续。该项目在乙公司投入资金并开始建设后,不能因以甲公司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就视为甲公司独立拥有,应视为甲、乙公司共同拥有,且不能转让给第三方。该项目经理部及其下设的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法务部、办公室等五个部门均由乙公司管理,其中,项目部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封闭核算,以甲公司名义设立资金共管账户,乙公司按照开发进度将资金分期转入该账户,所有与该项目有关的成本费用、房屋销售价款均通过共管账户进行处理。乙公司派遣管理人员的薪酬由乙公司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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