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5年 第6期 时政纵览

政策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公告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第九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同时,对《鉴定表》做了相应修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五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第七条修改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调整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